| 特别国债发行部门多协调“特别”请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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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从15500亿元巨额“特别国债”审议说起
围绕本次“特别国债”的“特别”之争,无非就是为了转变外汇储备管理经营方式,为了更加积极地管理一部分流动性要求不高的外汇储备,进而将这部分外汇储备转到国家外汇投资机构中而已。既然这是核心与最终目的,如果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行事,那么,由央行将其持有的这部分外汇直接委托给国家外汇投资公司,不就可以了吗?
特别者,不一般也,即不按一般程序办理,或者简化程序,甚至不走程序。问题是,“特别”得有助于增加国民福利,至少不能只是为了少数非弱势团体的利益。如果达不到如此效果,那重大“特别”政策,可真得谨慎再三。而且,即便能有较好效果,如果经常“特别”,也可能收一时之效,未见得长期有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由财政部发行15500亿元“特别国债”,所筹资金用于向央行购买官方外汇储备,注入即将成立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这可不是首次在国债上“特别”了。1997年就发行过2700亿元“特别国债”,当时是用于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
这次提请审议特别国债之所以“特别”,从“议案”和此间财经界观点看,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年中突然决定,不可能经过每年一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只得由“常委会”代劳,算作“预算追加”;二是用于购买央行持有官方外汇储备———“有利于降低外汇储备规模”;三是替换央行对冲因外汇储备不断扩大而增加的货币———“有利于抑制货币流动性”进而“有利于促进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三是财政部购得的外汇可算作名正言顺的国家资产,即可注入国家外汇投资经营机构,以求更积极管理外汇储备。有学者佐证说,这样将有利于减少“外汇占款”,抑制“流动性泛滥”,并且对财政部来说,这部分国债是有相应等值盈利性资产对应的,因而属于自我清偿性质,不但不会扩大国家债务规模,甚至建议将其不列入国家债务预算之内,因为“无论其规模如何,都不会增加政府债务”,并举例说日本也是这么做的 。
但我认为,这种“特别”有增加环节、加大成本的非上策选择之嫌,并含有上次专栏中我分析到的“部门不协调”的影子。大致的理由如下:
其一,不管将发债所筹资金拿去干什么,都抹不掉其国家债务的性质,因而必须作为国家债务列入国家预算,但问题是如何编列?因为不管是一次发行还是多次发行,这15500亿元可不是小数,相当于去年全国财政收入的近四成。任何债务资金支出都对应着相应的资产,即使用于纯公共消费性质的“行政事业支出”,对应的也是维[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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