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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批准,从2008年7月1日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据了解,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月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50元、680元、600元、54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3元、6.8元、6元、5.5元。和今年2月1日调整后相比,4档月标准平均增幅为8.43%。其中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增长70元,增幅为10.3%。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介绍,新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指出,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劳动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最低工资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合法报酬权益、建设和谐河北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工作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一年两次调资原因有三
问:为什么一年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答: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我省已调整过8次最低工资标准,这次调整是第9次,距上次调整相隔仅5个月的时间,从调整的幅度看,月标准高位数增长了70元,增长了10.3%,4档平均增幅为8.43%。
一年调整两次,这次调整与上次调整的时间间隔不长,原因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国务院及原劳动保障部、省政府要求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07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采取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等措施,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及《关于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的明传电报,要求在2007年调整的基础上,2008年再行调整。最近,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落实三年赶超目标的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明确了从今年起,经过三年努力,使全省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我省是制造业大省,普通职工人数多,农民工人数多,工资普遍较低,有些用人单位虽然效益不错,但多年不给普通职工增加工资,一些普通职工工资水平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徘徊,并且存在着不同劳动者工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但有利于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水平,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使广大劳动者分享改革发展带来的成果,而且,这也是实现三年赶超目标的需要,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使用人单位增加普通职工工资,提高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而促进三年赶超目标的实现。
三是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了变化。根据《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因素包括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确定最低工资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今年以来,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物价指数居高不下,居民消费支出不断增加。另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劳动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也都提高了。随着这些特定条件的变化,必须重新进行调整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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