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娄底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兼娄底市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副经理颜跃明受贿等一案已有结果。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今天,法院向被告人家属送达了判决书。
去年8月30日,颜跃明一案首次在新化县人民法院开庭。
公诉方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受贿罪、隐匿会计资料等多项罪名对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自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在颜跃明的直接指挥和安排下,娄底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设立法定账外账共计截留收入207万元,用于单位和个人支出160多万元。检察机关还指控颜跃明受贿16次,钱物折款共计人民币291350元。此外,他还被控指使他人作伪证,并涉嫌犯有妨害作证罪、伪证罪。
同年11月,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受贿罪、隐匿会计资料罪、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等4项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15.8万元,并处罚金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判决之后,颜跃明不服,提出上诉,今年5月19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