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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生 谷巧燕整理
【新闻背景】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有人担心,《草案》明确了14种情形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用人单位的权利?
【观点碰撞】在劳动者与企业的天平上,最终还是倾斜到资方一边,前一段时间的一点欣慰也荡然无存。新出的“14条”就是一个历史的妥协和投降。——张勤峰(公司职员)
允许“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人道的。——刘云(教师)
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就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合理。是否胜任谁说了算?显然,资方拥有绝对发言权!——王涛(工会主席)
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此前企业存在误读,现在改变一下表述方式,劳动者的质疑也反映出劳方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解。——李洋(律师)
犯错也不能炒?那不是以前的固定工?劳动者也要好好学习法律,细则里出现的14种情形,并不是新规定的。————陈谦(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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