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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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群众和地方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来说,肯定是一个充满希望的好消息,接下来我们就要静观它可能或者应该取得的成效了。
居高不下的房价,让越来越多的人望房兴叹,而且不再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问题,整个工薪阶层都已经普遍感到很吃力,成了“房奴”,成了百万“负”翁。按照吴敬琏先生的观点,所谓“居者有其房”,是说政府要保证老百姓不会没有房子住,不一定拥有,因此他希望廉租房能成为主流。硬要这样解释这里的“有”,也说得通,但这显然不是通常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有”。当然,实在无能为力之时,也只有退而求其“廉”求其“租”了。
把总共三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粗粗看了一遍,举凡保障方式、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申请与核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项内容,一目了然,对非专业人士来说,在12月1日正式付诸实践检验之前,暂时没有什么话说。从经验的角度看,倒是以为第十八条比较重要。该条说的是:“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之所以觉得重要,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这是最容易被扭曲利用的环节。
国家的任何针对困难群体的倾斜措施,总是能够被一些并不困难但有办法通过各种不合法的渠道取得“合法”证明的群体所利用。于是,政策有了,房子建成了,结果很可能来了个“鸠占鹊巢”,真正缺房子的家庭依然没办法享受得到。类比其他一些事例,可以印证这种担心。在社会救济领域,有“开着宝马领低保”的真实情况发生,例子虽然极端,却不止一例,而且没这么张扬但确实干着这种勾当的“有钱人”也不乏其人。在经济适用房领域,问题就更多了。茅于轼先生的说法最有代表性:经济适用房价格低,供不应求,你给谁?最后是有钱有势的拿到了,走后门的拿到了,或者是塞了红包的拿到了,创造了很多贪污机会。
正是基于这些“经验”,笔者以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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