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何连遭误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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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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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于最受公众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草案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由此引发了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一轮“误读”。
公众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产生“朝令夕改”的误读和“名存实亡”的担忧,很大程度上源自对法律的无知。殊不知,实施条例中所谓“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只不过是对《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一下总结而已,十四种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早已全部存在,而并非“朝令夕改”。
公众在明白“十四种情形”之后,之所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际效用感到担忧,恰恰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远非如某些企业家和专家此前所宣称的“铁饭碗”——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然很方便,唯一的要求只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而那些企业家通过污蔑《劳动合同法》所欲达到的企图,无非是连这点起码的补偿成本都不愿支付。
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始于现在的《劳动合同法》,相反,早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中,就存有类似“连续工作满十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换言之,因为《劳动法》并未得到很好地执行,肆意违法已成通行惯例,以至于让一些用人单位根本不知道还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回事,及至因明确了罚则而更具可操作性的《劳动合同法》颁行,这才高声起来反对——如果将“大锅饭”的屎盆子扣到《劳动合同法》头上的阴谋得逞,才真正可谓是“违法成了违法者的通行证”。
然而,那么多的公众会产生“朝令夕改”的误读,却充分证明相信资本家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妖魔化的人是何等之众!他们轻易就相信了那些人的鼓噪造势,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如他们所宣称的那样,是对劳动者利益的过度倾斜保护,是对资本家利益的过度严厉剥夺,因此只沉迷于与那些人基于虚伪命题的口水之争,而根本没有想到去翻看一下法律原文。
此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某些企业家以及站在企业家背后的某些专家误读成了“铁饭碗”;如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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