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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魁兴 张志强
公费旅游是个屡禁不止的问题,有报道称我国仅公费出国旅游费用每年就在3000 亿元左右,而我国民生问题很多却没有足够的财力解决,因此公费旅游倍受公众诟病。然而,目前的法律及制度还无法根除公费旅游,既然如此,我想不妨先解决公费旅游征税问题,这是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5月5日《中国税务报》)也就是说,接受免费旅游奖励产生的费用,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接受免费旅游奖励都要纳税,那么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活动,是不是也该依法纳税呢?尽管目前国家财政没有收到这方面的税收,但回答是应该纳税的,因为奖励都要纳税,为旅游而进行的公费旅游岂有不纳税的道理!3月31日是国家对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最后截止日期。据税务部门统计,虽然各地申报率较去年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很多省市依然与预估的数字存在较大差距。(5月7日《法制与新闻》)如果把公费旅游费用也纳入“劳务报酬所得”项目,那么年收入12万元者就会大大增加,那么国家应收个人所得税与实收个人所得税的差距就会增大。
花纳税人钱的公费旅游本该在严禁之列,因为这是一种严重伤害政府公信力的腐败行为,只是目前还没有良药治疗,但我们不能让公费旅游腐败行为任意发展。向公费旅游征税,虽然不是上策,总比束手无策好,况且这也是约束公费旅游发展蔓延的一个方法。公费旅游全算应税所得是不太现实的,那么如何确定公费旅游纳税比例呢?在坊间有个说法,现在公费旅游几乎没有全为公事的,一半公事一半旅游就算是好的了,甚至只借公事之名完全行旅游之实也司空见惯。在我看来,除明显公费旅游全额纳税外,把一般不易确定的公费旅游的三分之一费用确定为应纳税额,不会冤屈任何一个公费旅游者。
总之,公费旅游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应该清查一下,公费旅游者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我这里所说的公费旅游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绝没有“漂白”公费旅游的意思,公费旅游纳税是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而且对非法收入征税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更重要的是对公费旅游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抑制公费旅游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试想,当公费旅游全额或部分纳税时,如果月应纳税收入达到10万元,那么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就是10万元(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45%(适用税率)-15375元(速算扣除数,近3万元的纳税额,无论是代扣代缴还是自己申报缴纳,都是很惹人注目的,势必会抑制明目张胆的公费旅游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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