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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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将在今年结束。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李伟表示,将争取为历时15年的政策性破产“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政策性破产是中国为国有企业退出做出的特殊安排。5600家国有企业因此退出市场,这项制度为1018万名企业职工提供了必要的安置成本,但也因将银行债权置于职工安置之后,引来诸多争议。政策性破产的总成本无法估算,有专家称,从几千亿元到上万亿元都有可能。(6月9日《经济观察报》)
因为5600家国企改制,付出了上万亿的成本,令人触目惊心。虽然说,这只是一个表面的经济成本数字,其包含着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被磨蚀掉的财富。在这个冰冷的数字背后,隐藏的是国企改革造成的人力资源损失,也就是大量人员失业造成的社会财富流失,即学者胡鞍钢所称的“奥肯损失”,这部分损失与流失的国资一起,构成了庞大的经济成本。
2006年8月,历经12年立法,新《破产法》获得通过。对于破产制度的安排,新法的市场化因素大为增强。比如,确立了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制度,引入了破产管理人、破产前重整等制度。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与依法破产的最大区别在于,政策性破产时企业清产核资后的所有资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但是,新法规对清算组的设置仍存在一定问题,如清算组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人员组成,计划经济色彩浓重,行政干预很强。据东北某省国资委的一位官员介绍,该省的国企面临的追诉,涉案金额达40多亿。他认为,国企在特定历史阶段承担了“维护社会稳定等责任”,一旦判他们败诉还债,许多企业将会破产,引发很多社会问题。而且,“这些投资者以极低的价格从银行获得债权,却主张百分之百偿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一些经济学家相信,产权改革让国企产权从全民所有过度到少数人所有,固然有社会不公,但是这不过是改变了资源的分配方式,并且形成了市场的有效竞争机制。在他们看来,公共财富分给谁无关紧要,关键是形成了竞争,社会经济得到总体增长。这其实更深地涉及到国企改革最终使命之所在。
应当说,国企产权名义上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但是真正的产权所有者在国企产权改革中却是“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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