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新平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意味着国家把增加群众的收入放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不仅要着力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还将创造条件增加百姓的多元化收入,让更多群众增加财富,使更多人成为中等收入者。
所谓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金融资产和其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因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有形非生产资产而获得的收入。通俗地说,财产性收入就是通过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居民通过持有银行存款、购买有价证券所获得的利息与差价收入;因出租房产、车辆获得的租金收入;通过交易收藏品等获得投资收入以及拥有专利而得到的相关收入等。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及投资渠道的拓宽,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有了快速增长,投资不仅仅是有钱人的事情,也成了很多普通百姓的谈论话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目前银行利率低、专利、收藏等还不普及,财产性收入的构成主要是房产租赁与有价证券投资,因此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所占得比例并不高,拥有财产性收入的人口比例也不高。据统计,2006年居民可支配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只占2%,大致是人均240元。因此,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必须创造更加完备的条件,法律及相关的制度建设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为保护和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提供制度保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使百姓可以安全、放心、明白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的有力保护,不能形成一套完整的对个人财产权予以确认和保护的规则,个人对其财产权的实现及其自身利益的享有就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就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保护私有财产,有利于调动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护私有财产,鼓励个人合法致富、勤劳致富,增加公民的家庭财产,使人们的生活殷实起来,将有力地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这些年来,我国法制建设都在为实现这个目标而努力,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包括提升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加大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等。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新近颁布的《物权法》则为私有财产提供了更为系统的、全面的保护;《民法通则》也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体现对公民合法财产予以保护的重要条款,为保护民众的合法财产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也就是说,只要公民的财产是合法的,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论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出现的其他财产权利,法律都给予保护。也就是说不仅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受到法律保护,财产性收入也受到法律保护。这无疑给广大意欲参与投资理财的群众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财产性收入的取得提供了公平安全的环境。近一两年来,大多数中国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都与金融密切相关,主要来自股市和基金,而 金融市场机会与风险共存。普通民众虽然有投资的冲动,但是他们对于资本市场的认识还很肤浅,知识储备不足,如果任由机构操控市场价格,制造和利用虚假信息谋取不当利益,那么,普通居民进入资本市场的结果就不再是得到财产性收入,而是将财产本身输光。因此完善与财产性收入有关的市场秩序,让普通百姓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地参与市场交易,规避风险,是提高财产性收入所要面对的一个新问题。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颁布了一系列规范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以《证券法》为核心,辅之以《公司法》相关内容以及300多件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中国证券法律制度初步形成,形成了较完备的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规范。这些法律法规,为公民敢于介入金融市场,并且安全公平的取得财产性收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市场法律秩序和信用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