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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蔺丰奇 河北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臧玉磊
进一步明晰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
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第三部门”,既是沟通政府、企业和市场的桥梁与纽带,又是社会多元利益的协调机构,充当着组织协调的平等中立者角色。政府与行业协会是相互合作的关系,行业协会是独立于政府的一种社会中介组织,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它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并运行的民间组织,它不属于政府,政府也不能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行业协会有权力参加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法律活动,同时,也有义务协助政府贯彻实施这些政策法规。政府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完成某种任务,同时政府也应通过提供优惠政策扶持行业协会,这些优惠可包括管理职能的下放、政策支持、参政议政和提供资金支持等。当然,行业协会不能违反政府法令开展违法活动,否则,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大部分行业协会一方面受政府委托,承担了一部分行政管理的职能;另一方面,作为民间团体,又具有行业协会组织的职能。它不是纯粹的民间社团组织,作为政府委托的“法定机构”,实际上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只因具有这样的性质,行业协会对重在管理还是重在服务区别不开。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关系有很大成分是定位在“隶属”而不是“指导、合作”的关系上。 造成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不甚明晰的原因是多方面:(1)是由于历史的和体制的原因,在市场经济初期,行业协会的成长和发展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依靠政府,借用政府的管理职能去行使协会有限的作用,从而形成了“政会不分”的高度集权的僵化体制,并一直延续至今。而这种状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2)虽然在几次机构改革中要求行政部门把管理职能下放,但是有些政府部门以国家利益为名行部门利益之实,过多考虑部门利益,使政府职能的转变不彻底。(3)“自上而下”依靠行政手段组建行业协会,违背了行业协会“自下而上”自发形成、自发建立的原则,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民主性和民间性缺失。(4)政府垄断大量资源,而行业协会资源不足,难以发挥应有的职能。同时,本应赋予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被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牢牢地抓在自己手中,行业协会没有得到相应的权力,只能依附政府被动地开展工作。(5)对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以及行业协会定位的认识不足,没有从根本上认识自己的作用。行业协会最重要的工作是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双向服务,维护企业利益,反映企业呼声,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这是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的原则界定。但是,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并不是代行政府的职能,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有着本质的不同。(6)行业协会运行机制不完善,与企业及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互动与合作方式,习惯听从行政命令,而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协会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当前在行业协会的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是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其职能作用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发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与行业管理面临日益复杂的问题,政府职能转变将不再在其中担负具体的管理职能,以往由政府承担的对价格以及市场资源配置等行业具体行为的管理将由各种行业协会执行。行业协会走向市场经济的前台,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是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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