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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蔺丰奇 河北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臧玉磊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 行业协会的充分发展是市场经济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指标。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特别是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渊源关系,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还不尽如人意,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有限。为此,必须明确政府、行业协会权利义务,合理划分政府和行业协会的职责,积极稳妥地将应当转移给行业协会的职能从政府中剥离出来,并推动行业协会有效行使这部分职能。 (一)构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新型关系。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社会团体,不隶属政府;政府和行业协会可以在产业发展、产业规划、行业管理等方面进行合作;行业协会通过自身发展和职能发挥促进政府改进管理经济社会的方式,政府通过职能转变促进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行业协会通过反映诉求、参与听证,促进政府规范行政行为,政府通过制定有关的法规制度,监督行业协会依法履行职责,互相监督。 (二)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履行职能。政府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把应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行业和部分社会服务职能回归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统计、行业规划、质量认证、非强制性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行业资格审查及职称评审、市场准入资格认定、许可证发放等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协会依法、有序承接行政府转移、委托的相关职能的工作机制。政府要把握好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控经济的范围和方式,弄清究竟哪些职能应该归还给行业协会,哪些职能应该强化,避免对行业协会的不当干预。 (三)建立咨询告示、听证、购买权制度构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新型关系。(1)咨询告示制度。通过协会向企业咨询论证经济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阐明发展意图,引导产业发展;(2)敦促制度。通过协会的行业自律机制形成对行业内企业的监督和约束,敦促企业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3)听证制度。政府与协会建立沟通和对话机制,在制定政策、法规时要征求相关行业的意见,涉及行业的经济重大决策和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邀请行业代表参加;(4)委托制度。政府把本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如服务标准的制定、技术技能资质的考核及行业自律等移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和公信证明等工作;(5)购买制度。政府需要行业协会提供行业调研、统计、标准、咨询、规划和发展纲要时,应采取购买服务的有偿方式;(6)资助制度。政府向生存、发展能力较弱的协会提供办公场所、财政及税收上的支持和优惠,设立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协会建立用于技术开发、培训、市场推广(会展)、信息咨询、经济技术合作、贸易诉讼等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四)改革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政府应建立服务和协调机制,不断完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加强对行业协会进行登记与管理、指引、服务。采取措施,规范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的管理,逐步形成责权统一、务实高效、依法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协会管理新体制。 (五)推动行业协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章程是行业协会的根本准则,行业协会应以章程为依据,建立与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秘书长的责权;指导行业协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议事规则、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六、建立由会员、社会、政府参与的社会化评价体系。政府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设立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办法,开展对行业协会的综合评价。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对行业协会实行分类指导、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职能、享受优惠政策、优化布局结构的依据,促进行业协会规范运作和公信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应当指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行业协会的发展也需要一个过程,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一要从体制上与政府部门分开,从源头上理顺政府部门同行业协会的关系,强化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二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行业协会法,明确行业协会的社会地位和职能。三要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要求,研究制定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有重点的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四要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在资金上扶持行业协会发展。五要加强培训和管理,通过培训增强行业协会的法律意识和民主观念,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领导能力。六要正确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引导行业协会通过合法形式向党和政府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成为政府联系广大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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