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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12.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对取得规定资质、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予以授权,把如下职能委托或划转给行业协会:
(1)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2)开展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3)组织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
(4)组织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5)开展行业职工技能培训、执业注册人员资格培训。
(6)在委托和授权的事项与范围内,开展行检、行评。
(7)协助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培育与推荐。
(8)组织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及对外贸易争议协调和应诉。
(9)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项。
13.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制定的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及时印发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重大经济活动,或者决策涉及行业发展改革的重大事项时,如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事关行业利益的重大政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企业开展的大型检查、监督以及科技进步奖、省长特别奖、质量管理奖和工业大奖等重大奖项的评审活动;生产或经营许可、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评审行业劳模等政府表彰奖励事项等,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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