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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小微企业1月免房租,石家庄助力企业发展30条细则来了

来源: 石家庄日报客户端  
2021-02-08 21: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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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4日,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有效应对疫情助力企业发展若干措施》,提出稳定企业运行、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税收服务、加大金融扶持、强化科技支撑、推进项目建设、稳定就业形势、优化服务保障等八个方面的30条具体措施,支持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着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人民生活。

  分区分级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低风险区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立即组织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开足马力生产。其他区域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在落实各项疫情管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复工复产。

  持续开展精准帮扶。落实企业包联帮扶工作机制,成立市、县两级包联帮扶工作组,强化属地责任,积极解决物流运输不畅、用工短缺、资金链紧张等共性问题;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一对一”帮助解决个性问题。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及其关键配套企业加快恢复产能,解决企业生产要素保障问题,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保障生产要素供给。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与重点企业建立对接制度,全力保障企业生产需求;与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类、服务类企业加强联系,细化服务保障措施,全力满足用水、用电、用气需求。

  鼓励“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技术改造范围并实施技术改造的“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

  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含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载体),实行租金“一免一减半”政策,1月份房租免收,2月份减半征收。转租、分租房屋的,确保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国有企业、非国有产权房屋企业、集体企业(村办企业)对外出租房产的,酌情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具体减免形式由双方协商。对减免小微企业租金的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申报国家、省级项目和安排市级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

  延缓缴纳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

  延缓医保缴纳时限。疫情期间参保企业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现场进行报销的业务,可推迟到疫情结束再来报销,不受6个月申报时限的限制。暂行延长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期,延长缴费期间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加快兑现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纳入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建立审核绿色通道,加快资金审批进度,及时拨付,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纳税人,由其向纳税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其向纳税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或者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2021年3月31日前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相关资料和相关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予以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人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211项涉税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延期申报。对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可以实地办税的纳税人,暂免“刷脸”实名验证,对提供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书面承诺后,可容缺资料暂缓提供,按正常程序办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一次领用3个月的发票用量,B级纳税人可一次领用2个月的发票用量。扩大邮寄发票的种类,并将疫情期间免费邮寄范围扩大至纳税信用A、B、C级纳税人。

  实施税收精准帮扶。按照“一个企业一名网格员一支服务团队”的标准,对重点企业推行“网格化”服务。扩宽“银税互动、以税助贷”业务范围,扩大“银税互动”企业数量,加强数据交换使用,扩宽“以税助贷”业务,助力信用良好的企业办理贷款。

  保障贷款规模。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较大、发展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优先配置信贷规模,无论存量贷款还是新增贷款额度,均优先保障。在贷款规模管控时,收回再贷额度优先保障中小微企业需求,确保2021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20年同期余额。

  主动减费让利。鼓励各银行机构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照本行总行相关差别化定价策略执行优惠利率,对于其他大中型企业和普惠型小微企业按照本行总行授权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各银行机构要实行费用减免,主动承担小微企业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确保2021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20年同期水平。

  提供贷款延期。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本息延期的具体安排,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再融资、期限调整、还款计划调整、结息周期调整等延期还款支持,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建立绿色通道。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各金融机构要提前在核准、评估、审批、放款部门进行备案,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要加强河北省金融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以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线上产品的应用推广,大力推广非接触办理,采取视频、微信等调查方式,简化小微贷款贷前调查手续,实时审批,推动企业融资需求与金融供给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做好企业征信服务。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应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存在异议的,应主动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妥善处理。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办理效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适当放宽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对于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贷款,企业确无还款能力的,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担保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放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限。因疫情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市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单位,可按程序申请延长执行期。疫情防控期间,确需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商归口管理部门,采取恰当方式组织验收。对于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应完成而暂时无法完成验收的项目,可申请暂缓3个月验收。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在线申报。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和培育服务,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优化入库企业服务,组织专家开展远程服务,及时答复企业政策咨询,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采用常年申报、定期评审方式组织认定工作,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受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视疫情防控情况延缓另行提交。

  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全流程在线办理。充分利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在线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评价信息申报、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等工作。

  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严格落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按照2021年重点项目建设开复工工作方案,开展好集中开工和观摩拉练活动,确保完成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

  保障项目建设要素。充分发挥“一站式审批专班”作用,并联推进规划、环评、安评、施工许可等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依法合规最大限度减少审批时限。强化土地、环保、资金、电力、交通等服务保障和统筹协调,引导建材生产企业和建材市场及时复工复产,保障运输通道不断,确保项目施工车辆和工程机械顺利进场。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推广线上招商,对成熟且有意向的项目,加强线上对接洽谈,尽快签约落地。针对疫情应对中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等领域的项目谋划。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工作机制,开展各类企业用工调度和保障。实施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动态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务工需求,及时解决企业用工问题。

  加大线上就业服务力度。引导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举办各类网络招聘会,实施线上“春风行动”,促进重点用工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精准对接,为复工复产企业免费提供线上招聘服务,实行“不见面招聘”。

  推行“不见面审批”。鼓励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批、核发电子证照+邮寄送达纸质证照相结合”模式。实行建筑施工资质全程网办。高风险地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疫情管控期间,对申请粮食加工品、豆制品和食用油等生产许可变更或延续的,承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后,免于现场核查。

  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开通服务复工复产法律专线(电话:0311-86936800  86936801),指派专业律师值班,免费解答企业法律咨询,市企航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对民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诉讼案件减免诉讼代理费用;公证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对企业涉疫情公证事项专人接待,优先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费用;对涉疫情鉴定事项,缩短鉴定时间,减免鉴定费用。

  狠抓政策落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各相关单位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疫情实际,在本政策发布后制定政策兑现细则和流程。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仍遵照执行。(记者 王峻峰)

关键词:小微企业,免房租责任编辑: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