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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丽钧
日前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地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工作座谈会,把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列为今年各级政府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点内容,各地将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加以细化。
执法弹性大 同罪不同罚
唐先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开车上路,被正在值勤的交警查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唐先生被处罚1000元。而在同一城市的翟先生,也因无照驾驶被查处,却被罚了200元。
同一违法行为,为何出现如此大差距的处罚结果?纠其原因,就是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太大。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1200多部,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及部门规章约21000件左右。在这个庞大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行政处罚条款的占95%以上,授予行政机关处罚裁量条款的有90%以上。也正是由于各项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幅度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致使现实生活中产生不少“人情案”、“关系案”、“糊涂案”。长期以来,由于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许多当事人碰到处罚,反应几乎一致———赶紧托熟人说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商执法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现实执法中按罚款上限开单子,最后按罚款底线执行,这是常见的事。因为,“你一开单子(罚款),就有人来说情,不给面子不合适,于是就一来二去降到了底线。”这位执法人员还对记者说,“其实自由裁量权,就是给人情关系留面子。”
不爱找法 爱找关系
近几年,从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看,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出现逐年增加的趋势。省法制办协调监督处的马树林处长说,现在由于自由裁量权不规范,社会上普遍出现了“不爱法,爱找人”的现象,使得一些人滥用手中的行政执法权,出现了借机贪赃枉法、收受贿赂等腐败想象,严重损害了执法着的形象。
其实,与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相比,现实中,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更多,监督难度更大。马树林处长说,目前,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比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中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和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样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自由裁量权之后处罚的结果相差甚远。现在行政处罚裁量条款用词高度“弹性”、“含混”的情况比比皆是,“人情案”、“关系案”等执法不公也就有了可钻的空子。 处罚不公、处罚创收、裁量权运用不当、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的主要问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随意执法。除此之外,执法依据过多、行政干预和监督缺失,也是造成自由裁量显失公平、畸重畸轻、同案不同罚等问题的原因。
河北省中实律师事务所的杜江律师认为,滥用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而且是对公民权的轻视。因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公民的伤害很大。他举例说: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个人如果盗窃属于数额巨大,可以判他坐3年牢,也可以判他做10年牢 ,这中间相差了七年,七年是个什么概念呢?七年时间可以读完大学本科加上研究生, 让你从个高中生变成研究生。七年时间工作的话,如果每月赚2000元,七年可以赚16.8万。换句话说,自由裁量权可以使你原本可以成硕士而变成高中生,可以使你减少10几万元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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