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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素无经济和业务上的往来,也互不相识,但顾小姐出于某种原因将现金2万元存入黄先生银行卡。发现误存的顾小姐为索回钱款,委托他人到黄先生处要求返还,但未果。为索回这2万元,顾小姐以不当得利将黄先生告上法庭。日前,某区法院作出了黄先生返还顾小姐2万元的一审判决。
百瑞律师事务所刘爱强律师: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有两种方法,一是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二是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本案中,双方素无经济和业务上的往来,也不相识,黄先生属于明显不当得利。顾小姐出于某种原因将现金2万元存入黄先生银行卡后,黄先生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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