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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镡立勇
2006年5月,王某驾驶河北东方润滑油有限公司所有的东方牌重型普通货车,将李某撞伤,李某被高位截去左下肢,目前仍在治疗之中。事故发生之后,王某支付4万元医疗费后,不再提供任何费用。现李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河北东方润滑油公司支付抢救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7万元。河北东方润滑油有限公司认为,肇事车辆已转让给王某所有,且由其实际使用和控制,公司只不过是一个"名义车主",既无法支配该车的运营,也未从该车的经营中受益。事故责任应由该车的实际所有与控制人王某承担。其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但是,河北润滑油公司的理由并没有被法庭采纳,法院最终判决河北东方润滑油有限公司与王某共同支付原告各项费用计38万元。
“名义车主”承担实际责任,这在不少诉讼中都有所体现。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王现辉律师介绍说,在我国,由于缺少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保险体系的支持,出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足额赔偿的“十有八九”。 如果“名义车主”轻易被免责,那么任何一个车主都可以在出了交通事故之后与自己聘用的驾驶员或其他一个“一穷二白”的当事人签订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以自己的车辆已卖给他人为由,拒绝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而如果认可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他们私下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并以此来否定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主的证明效力和名义车主的事故赔偿责任,当事人都会以此来规避法律,使受害人最终得不到任何赔偿。
然而,这也并不是说"名义车主"就绝对不可能免责。王现辉律师介绍,实践过程中,名义车主确实很难免责,但是也并不是绝对的。其责任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认定方式:一是名义车主一开始就知情。有的单位或个人,在购买机动车后,为了运行的方便,经他人或单位同意后,将机动车登记在他人或他单位的名下,有的甚至向他人或他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这时名义车主就对机动车的运行产生了一定的支配权,或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此时应由机动车运行的支配者或运行利益的获得者也就是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名义车主事后知情。有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将机动车登记在他人或他单位名下,他人或他单位开始并不知情,但后来知道了真实情况,既不主动要求变更所有人登记,也不收取任何费用,而是放任他人冒用自己的名义,这就具有一定的过错。此种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实际车主承担,但名义车主在实际车主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垫付责任,然后再向实际车主追偿。三是名义车主根本不知情,在这种情形下,名义车主既不能控制支配该车的运行,也没有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任何利益,让其承担责任,有违物权法原则。所以,在查实名义车主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当由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名义车主在此时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根本不知情方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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