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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胡晓梅 通讯员史少兵 张雁东)日前,崇礼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崇礼县农村信用社诉范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范某某付清崇礼县农村信用社垫付赔偿款45000元。
2006年5月,崇礼县农村信用社以向家属楼住户集资和单位补贴两种形式筹集资金,修建防水楼顶。居住顶楼的四位职工每人缴纳集资款5000元。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范某某。工程竣工后,双方自行签订了验收合格书。当年雨季来临后,由于工程质量差,顶楼的四位住户房屋大面积漏雨,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四位职工遂找单位和范某某来维修,并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四位职工将单位和范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崇礼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为:改建的坡屋面为无图无证施工,属于违章工程,应拆除。据此,崇礼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范某某赔偿四职工室内装修损失、防水楼顶重建等各项费用共计90000元。崇礼县农村信用社作为组织者、发包方,将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范某某,而且在施工、验收过程中均存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各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双方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为由判决维持原判。其后,崇礼县人民法院分别执行被告范某某和崇礼县农村信用社案件款各45000元。
今年年初,崇礼县农村信用社将范某某诉至法院,追偿为范某某垫付的45000元案件款。崇礼县农村信用社诉称,范某某违章施工,且在施工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偷工减料,工程劣质,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对此无责任。对于单位连带赔偿的45000元,范某某负有偿还义务。崇礼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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