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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苏秀武)支付了货款,但货尚未到家,期间发生损毁,责任谁担?日前,张家口市沽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责任纠纷案,判决卖方担责。
4月28日,张家口市民张某到张家口市某家电城买电视,选中了一台29英寸海信牌彩色电视机。当时张某付款1000元,言明欠款在第二天取电视时全部付清。不料,当晚该台电视机被雷击损毁。第二天,张某带着850元欠款来取电视机时,家电城告知其电视机已毁无法给付,但仍要求其付清余款。张某对此不解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选定了电视机,但是家电城未向张某交付,双方无约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视机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风险责任也未转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电视机意外灭失的损失由家电城自负,并且家电城应将张某所付的1000元货款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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