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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胡晓梅 通讯员刘瑞升 殷跃进)日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家口市宣化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姚家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翟某拍卖价款40万元,被告张家口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行)承担连带责任,返还翟某佣金20000元。
2007年11月27日,翟某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了拍卖行组织的拍卖会,通过竞拍的方式,以成交价40万元的价格,竞得了信用社委托拍卖的原宣化县新兴饲料厂的地上建筑物及相应标的物,以买受人的身份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约定交付了所竞得的标的物的价款40万元,交付佣金20000元。翟某竞得标的物后,因信用社没有提供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证明原件或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权利的证明,未能办理标的物的产权登记手续。另外,因信用社没有和土地的所有人就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协商,取得标的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该宗土地使用权于2007年10月1日租赁他人使用。为此,翟某以信用社和拍卖行为被告,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信用社、拍卖行承认翟某以买受人的身份签订的成交确认书,翟某交付了拍卖价款和佣金,翟某与信用社、拍卖行拍卖合同成立。信用社在没有提供拍卖标的物的产权证明及取得标的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材料,以及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权利的证明,不能证明其实际取得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情况下,委托拍卖地上建筑,既违反了《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权利一体化原则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行在拍卖前没有向翟某提供有关拍卖标的物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资料,说明标的物的瑕疵,违反了《物权法》和《拍卖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翟某主张返还竞得标的物的价款及佣金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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