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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镡立勇
日前,省版权局以涉嫌侵犯"推荐性标准"版权对广联达软件股份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其具体原因是广联达软件股份公司开发的清单计价GBQ软件,涉嫌盗用200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定额(省建设厅颁发)推荐性部分的数据,而这些数据的版权属于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据了解,这是我省版权局首次对涉嫌侵犯"推荐性标准"版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据了解,为提高社会的版权意识,从去年以来,省版权局多次就具有典型意义的单项版权保护发布公告。今年4月29日,省版权局与省整规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保护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推荐性部分)版权的公告》,公告明确提出“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市场调研、测算、编制等工作所产生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是一种标准,这种标准中属于推荐性部分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复制、发行这些推荐性标准都必须经过权利人许可,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时参加发布会的除了新闻单位,还有使用这些定额标准的部分用户,广联达软件股份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参加了这次发布会。之后,在两个月时间里,大部分标准用户都与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签订了使用许可协议,并交纳了使用费,而广联达软件股份公司未与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并在其软件中继续使用。
为此,经举报,省版权局对广联达软件股份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进行了立案调查。
省版权局发公告保护定额版权
广联达软件股份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北京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利用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进一步开发可以直接运算的软件。目前,在全国各省市设有32个分支机构。
在调查中,广联达软件股份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对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是否享有版权提出了质疑:首先,这种定额的编制由财政全额负担,因此,定额编制不是商业行为,而是行政机关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其对定额使用单位收费,涉嫌滥设行政许可,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这是一种行政乱收费行为。其次,按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的说法,这种定额中30%为强制性标准,70%为推荐性标准,但是在书中并没有具体标出哪些数据为强制性标准,哪些数据为推荐性标准。如果使用单位只想采用强制性标准而不用推荐性标准,就无从选择。
广联达软件股份公司还提出,省版权局对其立案的前提是已经认定这种定额就是一种标准。然而按照我国《标准法》,“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且“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建设厅并不属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其编制并颁布的定额不能称为“标准”。
广联达质疑定额版权合法性
对于广联达提出的质疑,省版权局版权处处长潘海波表示,版权收费与行政许可收费是不同的,版权收费是一种民事权利,行政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享有民事权利,这种定额的编制由财政全额负担,但是并不表示对其版权不能收费。另外,审批与版权也没有关系,审批机关并不改变版权的归属,因此,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享有该定额的版权是不存在问题的。
对于“定额是否属于标准”的疑问潘海波表示,该定额的编制,全省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蕴含了无数工程造价工作者的心血,也得到了社会的支持和理解,理应享有版权;即便不能算做标准,那么作为一般的著作就更应该享有版权。
对于省版权局的说法,广联达软件公司有关人员则提出了这样的设问,如果这种定额不是一种标准,只是“一般的著作”,那么他们是否可以抛开它,在其开发的软件中重新建立一套新数据?
目前,这一案件仍在调查处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定额“合法身份”引争议
定额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向市场经济转变中其法律地位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引人关注。百瑞律师事务所刘爱强律师认为,定额在法律地位上与“一般的著作”显然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在我省各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企业进行工程造价预算时都是以此为依据的,也就是说这种定额在实践中确实是作为一种标准来执行的。
刘爱强律师表示,按照著作权法,这种定额应该享有版权,但是在享有版权的同时,建筑部门也应该明白,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双方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这也就意味着定额虽然是由行政机关编制和颁布,但是编制方与使用方已经是平等的主体了,定额已经不再具有计划经济时期的强制力。
律师说法:定额的法律地位要有科学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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