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五一”消费提醒告诫书订单生效的预订房间不得擅自提价

来源: 河北经济日报  
2024-04-30 10:27:14
分享: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 河北经济日报记者 李丽钧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刘延丽)“五一”将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京津冀“五一”节假日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提醒告诫书》),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各经营主体价格行为,加强旅游餐饮住宿等重点行业价格行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市场秩序,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五一”消费提醒告诫书。

  《提醒告诫书》指出要执行明码标价。各经营主体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做到公示的价格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禁止价格欺诈。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线上旅游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不得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针对重点商品和行业价格的规范,《提醒告诫书》指出,节日特色商品和旅游纪念品、旅游特色商品等相关商品零售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在销售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的,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

  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食材,应以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标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提醒告诫书》指出要执行明码标价。河北经济日报记者 李丽钧 摄

  《提醒告诫书》要求,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不得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落实对特殊人群应执行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

  同时,《提醒告诫书》还要求景区经营者以及景区内相关服务行业经营者,电影、文娱演出、露营场所等经营者要严格规范价格行为,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公司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落实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高速公路服务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收费应做好明码标价。停车收费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明码标价,按政策对相关车辆实行减免优惠。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药品的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五一”期间,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区域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关键词:价格,经营者,明码标价,京津冀,提价 责任编辑:李丽钧